納稅人憤怒有理(美國執業律師 黎德怡) - 黎德怡

納稅人憤怒有理
(美國執業律師 黎德怡) - 黎德怡

終審法院周二裁定,申領綜援的七年居港要求違憲。筆者細讀終院判辭後,依然以為其判決理據不足,難免惹起納稅人公憤。
這次爭議涉及的《基本法》條文主要包括:第二十五條,三十六條和一百四十五條。政府認為在第一百四十五條下,有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向申請綜援的新移民人士施加七年居港要求。提請司法覆核一方則指,這個做法有違第二十五及三十六條,因其剝奪了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享有的平等待遇,尤其是社會及勞工福利待遇,所以屬於歧視。
首先,何謂「香港居民」﹖根據香港法律,除本身父母在香港出生的例子外,所有外來移民必須在香港住滿七年或以上,方可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很可惜,法官居然不理孔婦處境,便假設了她合法「香港居民」這個身份,而事實上,回到2003年,外地來港人士確實在港住滿一年便可申請綜援。然而,為何很多人根據常理,對「永久」兩字如此執着?
除了財政因素外,因為有權利就必有義務和責任,你儘管參考先進國家的法例,便會發現要合法地享有其福利,首要條件是成為當地「永久居民」,亦即需要投資一段頗長的時間。就以歐盟國家為例,國民要移民到別個成員國,都要遵守不少限制──要隨便到其他成員國並享用該國福利?真是異想天開了。
終院判詞駁斥政府把居港年期要求調高的理據,直接指出以「慳錢」作為調高居港要求的做法,並非正當的政策目標,因為審慎理財是政府的責任,而非損害香港居民權利的藉口。只不過,終院似乎沒有考慮到,要履行審慎理財這個責任,就有必要去盡量削減不必要的財政開支,而七年居港要求都是審慎理財政策下的合理不過的產物,而並非甚麼藉口。將七年居港要求降到一年,更非終院所言,是香港人口年輕化的良好政策──除非本地只求人口變得年輕化,不介意一批批年輕但除了生育之外便無作為的新移民。
筆者必須承認,此案中孔婦境況的確令人同情。但是,最匪夷所思的,為社區組織協會最後選擇向終院提出司法覆核。正如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指出,自2004年實施綜援申請限制至今,社署署長已透過酌情權順利批出過萬宗居港未滿七年的申請。 大家儘管以體現綜援制度核心精神為大前提,要為社會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安全網」。問題是﹕既然社署審批並非「鐵板一塊」,而孔婦來港一日即喪夫,就客觀條件相信比那萬宗個案更需要支援,社協大可以着孔婦──和類似境況的新移民人士──依靠社署行使酌情權,如無意外就可取到綜援了,又何需勞煩終院?

黎德怡
美國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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