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林鄭以「不言而喻」去形容「愛國愛港」時,歷史在發笑,因為這種「不言而喻」層次等級太低。
如果我們把低下的頭顱向上看,望望歷史的天空,回到1776年的7月4日,美國費城的《獨立宣言》,你便知道,甚麼樣的價值觀、信念,才匹配用「不言而喻」。
《獨立宣言》說,「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self-evident):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當中絕不包括「愛國愛港」這些擁護建制權力的觀念,這絕非個人應有之義,因為,「為了保護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統治者的同意而得到的。一旦任何形式的政府破壞這些目標,人民就有權利改變它或廢除它,並建立一個新的政府。」
政府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幸福權力才建立的,正如字頭堂口,是為了保障社團會員的安全、利益才會存在,如果一個字頭經常出賣兄弟倒行逆施,這個字頭便沒有存在價值,很快便會有「一個字頭的誕生」。
所以市民根本毋須「愛國愛港」,你政府做得好可以保護我們權益,我們自當擁護;如果交不出成績,我們絕不會因為「不言而喻」、「天經地義」而啞忍盲愛,煩請換人過主。
同樣道理,任何政治改革,都應該以保障、維護、促進當地人民的利益為最高原則,如果一項政治改革不能維護這些權利,這項改革便不應存在。
政府的政改諮詢,開口閉口都是符合基本法、符合人大常委的決議、符合領導人談話內容……卻一點也沒有提到,符合了基本法的方案,是否便符合了人民群眾的意願、能提供最大的權利保障?無的話,不言而喻,收檔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