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字當頭:營商警察的貢獻 - 利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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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商品說明條例生效,香港海關久不久便會有行動,擔當營商警察。據海關公佈,行動是收到投訴。當然,究竟是甚麼人投訴?大家心裏有數。站在一般消費者立場,出一口氣當然重要。可是,最重要還是原銀奉還;向海關告發,並不是一般理性人會做的事。
被營商警察檢控的,大多數是小商戶,尤其是零售業。有海味藥材店涉嫌沒有清楚說明所賣的花旗參,只有八両有特價,其餘的都是正價出售。可是最終還是證據不足,要撤銷檢控。
說到底,違漏說明,究竟是有心抑或無意?是主觀的判斷,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普通法大前提下,其實是很難告得入。
起訴不成,有政治演員說條例不夠清晰。條例有多辣,其實也是立法會通過,審議的時候,難道高瞻遠矚無所不知的議員,當初沒有考慮到嗎?
話雖如此,據我觀察大機構還是對商品說明條例甚為着緊。
畢竟對大企業而言,官司事少,形象是大。十多年來,社會棟樑已經成功將大企業的形象完全摧毀,令到大財團的管理人個個都有點杯弓蛇影。
習慣了被監管但又競爭激烈的行業,最佳例子莫過於電訊業。大家有沒有發覺,流動電訊商最新的宣傳,只要講到速度,總有幾行蠅頭小字,說甚麼速度要看環境因素諸如此類。
話說回頭,作為服務供應商,控制不了的因素,就不要拿來做賣點,否則只會被視為技窮。商品說明條例,增加營商的成本,應付得了法例,也不代表產品服務的質素勝過對手。值得大家反省的問題是,究竟政府干預,對市場進步有多大的功用?

利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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