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法律難定義愛國愛港

戴耀廷:法律難定義愛國愛港

政改諮詢文件出爐後,爭議焦點包括文件隻字未提但「不言而喻」的特首「愛國愛港」條件。和平佔中發起人戴耀廷昨於《城市論壇》指,法律上無法定義何謂「愛國愛港」,認為毋須理會,更自言比其他在席人士更愛國愛港。

戴耀廷昨在論壇上稱,討論公民提名是否合乎《基本法》時,港府不應生硬地理解第45條條文,而是要顧及上文下理,如《基本法》39條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認為若用其他方式理解,公民提名完全可符合《基本法》。
特首是否要「愛國愛港」,戴耀廷認為可不理會,因法律難以為「愛」下定義,研究憲法的他更「請教」同場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劉江華,如何在法律層面得出特首須「愛國愛港」,劉只稱特首要向中央負責,條文已反映有關精神。代表真普聯出席的公民黨毛孟靜批評劉的「愛國愛港」論是「演繹滑稽、語言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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