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黃毓民和支聯會已故主席司徒華等19名民間電台嘉賓,被指於2007至2011年期間違反《電訊條例》,今年初獲撤控,兼贏訟費。律政司其後指各人自招罪嫌,不服訟費命令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昨天判律政司敗訴,兼賠訟費。
張官在判詞中批評控方在裁判官席前準備不足,以致裁判官不清楚控方對各被告的指控,又指嘉賓參與廣播是否有罪,是否行使憲法所保障的表達自由,均有可爭拗之處,故不屬自招罪嫌。
案件編號:HCMA82-97&141-143/13
有料放?想收料?入嚟【蘋果互動】啦!
【蘋果互動】是蘋果日報與讀者緊密互動、放料及收料的聚腳地。
http://fb.com/AppleDaily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