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說,特首候選人要愛國愛港,天經地義。
天經地義,講到宇宙洪荒,盤古初開,理所當然;但真相是,《基本法》無寫話「愛國愛港」,一項無寫的條件突然變成「天經地義」,就像同你講,買新樓要硬食「特大窗台三尖八角貴到無倫」,「天經地義」,預咗啦;讀幼稚園就要參加五萬銀的美國遊學團學英文,天經地義;做壹傳媒就預咗做黑名單被人封殺,天經地義……我會問佢,你本咩「天經」?係咪神經?定係月經?
天經地義,其實即係唔使講道理,唔使講原因;通常係法律解決不了的問題,便會訴諸「習慣」、「常識」,所謂「普世價值」。例如法例無寫明,駁嘴駁舌唔肯畀阿媽家用要坐監,這時我們便會訴諸傳統價值觀:「孝順父母天經地義!」
梁振英也知道「愛國愛港」根本不是甚麼法律字眼,沒有任何一點的法律效力,所以惟有搬出情感用語「天經地義」。這種偷換概念好危險,本來理性的問題,變成情感宣泄,譬如遊行示威究竟有無犯法,本來是講究證據,但近年卻變為「情感用語」。
例如政府說:「破壞社會秩序係不得人心,廣大香港市民係唔會接受,亦唔會答應㗎。」咁即係點啊?不得人心的事情不一定觸犯法例,你面目可憎評價負分不得人心,但唔代表我哋可以報警拉你囉。賤格係唔犯法㗎嘛。
「廣大市民唔會接受」,但市民又不是法官,不接受也不代表遊行是犯法的。
如果你夾硬屈特首要「愛國愛港」,反正基本法無寫明,我們可否自行添加,「做特首要支持平反六四/不能有僭建/拒絕廿三條,天經地義」。仲有,普選係「無篩選」,亦係天經地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