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賴」是在內地一個常用辭彙,指一些公職人員或者官方機構利用職務和地位之便,惡意拖欠個人或者機構債務的行為。日前一則新聞報道:「廣東湛江黨政機關賒賬買車建樓,拒還18億元債務」,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通報,有關機關嚴重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為甚麼會存在這種「官賴」現象呢?毫無疑問,這是涉及司法獨立。在內地,司法處於一種政治附庸地位,黨政部門常常以各種方式干預司法,甚至淪為領導者個人的私器。有關這一點,舉例論證已顯多餘,而一些相關的說法就可以充份說明問題了,諸如「我爸就是國法」、「律師被關進權力的籠子」、「司法行政化」、「依法辦事會寸步難行」等等,甚至有法官竟然說「按照約定,大多數的行政案件都要跟政府先協商,不能按法定的辦」。想想看,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官賴」現象的存在還奇怪嗎?
「官賴」現象存在的另一個背景是,涉事黨政機關及其負責人在財政支出問題上不負責任。如湛江的相關消息就說,「官賴欠債多年不還,責任人安然無恙,超標樓堂館所、豪車照常享受」。而對於債權人「贏了官司仍然拿不到錢」,「官賴」們的應對方法,一是躲避拒不見人,二是所謂「新官不理舊賬」,拒不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這實在就是一種流氓無賴行徑了。按理說,像樓堂館所這樣的政府支出專案,理應受到當地人大的監督和約束,然而,那些黨政機關的領導拿法律都不當一回事,又何談人大的監督呢?
總之,從「司法不作為」到「司法亂作為」,再到這種「司法難作為」,說到底就是一個司法獨立問題。「官賴」也是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優越性」的其中一個說明吧。
薛永民
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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