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論」反智可笑(立法會議員 何俊仁) - 何俊仁

「陪審團論」反智可笑
(立法會議員 何俊仁) - 何俊仁

梁振英就電視發牌的決定把行政會議比作陪審團的決定,故毋須交代理由,此說引起全港譁然,頓成城中笑柄。本人希望就梁振英所提的憲制問題向公眾和學生們提供一點通識資料,以免上述無稽之談,成指鹿為馬之風。
組成的分野 首先陪審團是刑事司法程序中負責與法官共同審訊的一個制度。每個陪審團是每一宗高院的刑事案件中,由電腦透過隨意抽選(random selection)組成來參與審訊。陪審團在每宗案件裁決後隨即解散。相反,行政會議是特首的行政內閣,由各政治問責局長和其他非官守人士組成,就全港重大行政決策和立法建議提案而行使公權力的常設組織,怎可與陪審團混為一談?
決策透明度比較 陪審團在參與審訊時,與主審法官一同在法庭公開聆聽控辯雙方的證人證供和律師陳詞。雙方結案後,主審法官須總結證供,並作法律上的指引,然後陪審團退庭閉門審議,作出裁決。但行政會議卻全部閉門進行,不但會議中審閱的文件和討論的內容,就連會議的議程都稱要保密。如電視發牌事件,公眾連行政會議考慮了甚麼資料如顧問報告等都一概不知。故可以肯定法庭審訊比行會公開透明得多。
行會保密與斷章取義式放料的矛盾 陪審團的功能在法律上有清楚界定,就是只限於衡量控辯雙方證人的證供的可靠性,先對事實作出裁斷,然後根據主審法官的法律指引,對被告作出有罪或無罪的裁定,故陪審團毋須再交代理由。但就發牌事件而言,行政會議所作的公共決策,不單影響利益相關人士,亦影響整個社會選擇和收取資訊的權利,意義重大。行政會議的行政決定至少要符合程序公義。梁振英卻把決定理據保密,並與陪審團制度相提並論,怎可令公眾信服?況且,行會成員(包括局長)不時選擇性披露一些零碎的資料和理據,既前後矛盾,又違反既定政策(如開放市場競爭,無發牌上限),更使人懷疑行會毫無規章,或有不可告人的政治任務。
上訴權的差異 陪審團裁決如法官的裁決一樣,在司法制度內可以進行上訴的。上訴理由可基於法官在法律指引有錯誤,或陪審團的裁決是荒誕的(perverse) 或極不合理。但在法律上,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就發牌事件的決定權是最終的,無可上訴。如行會程序上違反了一些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如違背了合法的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當事人甚至市民可進行司法覆核。但司法覆核勝訴的結果,只能是法庭把案件發還行會重議,而不會代替行會作出發牌決定。
回顧梁振英近期謬論,包括:呼籲市民就電視發牌事件申請司法覆核;表示不會呼籲低民望議員辭職;批評向廉署舉報的人士,若未能成功起訴便要向公眾道歉等,梁振英不單欠缺是政治領袖的風範和能力,而是欠缺最基本常識(common sense)!容我引用梁振英的名言,他的種種謬論「不單反智,而且毫無根據」。
面對如此不堪的梁振英,香港市民只能嘆息,香港這個國際大都會竟配上如此低水平的特首。但要埋怨梁的無能,倒不如指摘欽點他的中央政府不負責任,不問誠信能力,只求忠心聽話之輩,導致今日香港撕裂分化的亂局。我和市民一樣,希望2017年不要重蹈覆轍,讓港人自己選擇我們的特首,總好過繼續「硬食」反智可笑的梁振英。

何俊仁
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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