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發局倡前海推QDII3籲初期額度500億 銀行界稱有突破

金發局倡前海推QDII3
籲初期額度500億 銀行界稱有突破

【本報訊】以諮詢組織定位、成員俱屬重量級且掌握中港政商人脈的金融發展局,昨發表6份研究報告,其中就本港離岸人民幣中心的挑戰與「瓶頸」、21條政策建議,並對鬆綁房地產信託基金(REITs)限制以推動發展,均作出頗具體陳述。彰顯的危機意識及勇進程度,均較官方一向口脗有顯著落差,不過亦有意見指部份內容舊調重彈。

記者:劉美儀 吳永強 董曉沂

金發局的6份報告由3個專責小組撰寫,主席查史美倫表示,報告反映業界意見及該局諮詢組識身份,屬「由下而上」模式,與政府過往「傾掂再公佈」由上而下做法有別,但無論是外界認為建議有危機感抑或過份樂觀,目標都是希望加快本港金融整體發展步速,「議而行之……唔行前等於落後於人」,但強調報告沒有獲中港當局預批或「祝福」,建議是否得到接納,仍要交由政府決定。

人幣報告有21項建議

金發局內地機遇小組召集人秦曉指,建議主要由業界角度出發,惟他透露,曾與政府及當局溝通,「有部份建議(人民幣21條)是由金管局或財政司與內地來談,我們與金管局是有溝通的……同內地銀行的專家亦有溝通過,談的問題也符合他們(內地)下一步改革方向」。資本賬開放建議,他認為從本港離岸市場來看,提出有關意見「是可以出台的」。
金發局就加快建設香港離岸人民幣中心的研究報告,9月已完成,報告列出21項政策建議,其中有關前海試點的QDII3(前海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計劃),及允許境外人幣參加行,涉足境內進行轉貼現及回購交易,以提升本港人幣流動性,銀行界認為最具突破,實際操作則要視乎當局「政策批准」。
前海QDII3建議中,提及允許當地註冊所有金融機構(銀行券商保險及基金公司),取得一定對外投資額度,初期總額度可考慮給予500億元(人民幣.下同)及50億美元規模。
金管局一直扮演統籌本港人民幣業務發展,並與人民銀行溝通的角色,過去該局多強調本地人民幣資金池(9月底逾9,000億元),規模全球最大,面對鄰近地區冒起涉足離岸人民幣業務,該局雖同意本港不再享有獨家地位,但強調本身有先行者優勢,而且是離岸業務的樞紐中心地位。

英星台已構成競爭

不過金發局則指,本港離岸市場流動性、產品及國際使用程度,「仍屬於剛剛起步的階段」,若15年內人民幣要達美元國際化程度的三分之一,境外人民幣存量須達11萬億元。倫敦、獅城及台灣等地快速開放相關業務,其構成競爭「可能成為香港人民幣離岸中心的重大挑戰」。報告又謂,大多數參與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認為,本地市場流動性缺乏和不穩定,「是人民幣離岸業務的最大瓶頸」。
查太指,一直有就研究報告,與金管局溝通協調,但政府對市場發展的全局意見較為「小心」,是合理做法,若因此互相推動「行先咗咪係好事」。
金管局回應說,歡迎金發局發表報告提出很多具建設性建議,當中不少反映業界一直的訴求,金管局會繼續與有關部門和業界,合作推動本港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地位。
經濟學家者關焯照認為,金發局有不少有中資背景猛人坐陣,對內地網絡及市場形勢,隨時較港官認識更深,料發表報告前已向相關部門「摸底」,由業界推動發展更為有效。對本港人幣規模被指未夠深夠大,他認同1萬億元資金池,相比內地貨幣體系微不足道。

金發局六大報告部份建議

加快發展離岸人民幣
‧爭取放寬港人個人的人民幣兌換上限
‧建議港交所推出CNH對其他主要貨幣外滙期貨產品
‧利用港交所及銀行提供更多低收費高流動性產品
‧建議由前海試推500億元人幣及50億美元的QDII3額度
‧允許境外銀行發大額存款證並將人幣匯出境外

內地金融業發展與香港地位
‧爭取增加投資額度及放寬投資限制吸引內地資金
‧確保維持本港規例競爭力,吸引內地企業來港集資
‧政府推有利措施吸引有意到內地營商及尋找人民幣增長的投資者
‧在金融方面發掘與上海及前海兩地的合作機會,擴大CEPA範圍
‧借助LME與內地商品交易作合作提高交易量

鞏固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私人財富管理業界與監管制定原則性指引
‧港交所應簡化制度,並加強海外及內地推廣
‧借助點心債發展,吸引債券交易員、投資者及發行人到港
‧推動政府債券計劃,成為國際公認債券市場
‧拓展海事融資、再保及創投基金等減低對股市依賴

發展房地產信託基金(REITs)中心
‧修訂REITs規定,令本港成為相關產品集資中心
‧放寬強積金供款人投資於本港REITs限制
‧容許REITs投資於開發初期項目,減低購入成本
‧修訂印花稅條例,豁免REITs收購非住宅物業稅項
‧研究REITs累積的租金收入豁免利得稅

開放式投資公司監管建議
‧港府應為投資基金設立制度及締造有利的稅務環境
‧研究內地基金互認,並容許基金售予兩地投資者
‧在保持投資者利益的大前提下檢討及修訂有關法律要求
‧容許開放式投資公司投資於任何資產類別
‧在證監許可下,投資公司可向公眾公開集資

私募基金稅務寬免及反避稅
‧盡快修訂基金納入境外基金稅項豁免範圍
‧考慮利得稅豁免擴大至證監會持牌法團
‧被投資私人公司不可為房產,或房產比例要少於10%
‧針對港人避稅條文不適用於財產分散離岸基金
‧未採用條文前,離岸基金投資後給予18個月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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