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合夥人制損害股東

轟合夥人制損害股東

【降知情權】
博雅(434)成功上市,不得不提公司的天使投資者戴志康。這位07年投資50萬元人民幣參股博雅的執董,被譽為互聯網創業「京城四少」之一,問他是否贊成阿里巴巴堅守的「合夥人」制度,戴志康的看法是:「如代表由老闆指定,某程度上就是損害了股東的知情權。」
大部份科網企業都認為,人才是公司的最重要的資產,阿里巴巴甚至要堅持行政總裁一定要由「合夥人」出任。戴志康認同人才的重要性,但同樣重視股東的知情權,「當我是一個股民,很想買阿里的股票,最重要的權利是知情權,需要知道公司的管理架構、規範流程是怎樣運作……不要黑客操作。」
戴志康表示,「如代表由老闆指定,某程度上就是損害了股東的知情權。」雖然未有直接否定「合夥人」制,但他質疑代理人(合夥人)究竟是代表誰的利益,當管理團隊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發生衝突時,代理人到底會站在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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