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違法規兼職傳銷

外傭違法規兼職傳銷

【醒目資訊】
有意聘請外傭的賴小姐近日透過一間僱傭公司找到一名合心水的菲傭,對方正身在港工作,她十分謹慎,將菲傭的姓名於社交網站facebook搜尋,赫見菲傭經常為一間賣電話卡的公司宣傳,並在網上招攬他人加入,懷疑她除擔任外傭的工作外,還於網上兼職傳銷工作,最終未有聘請對方。
入境事務處指,外傭只能為其僱傭合約上的僱主在指定地址執行家務工作,不得受僱於其他人或從事其他職務,亦不可開辦或參與未經許可的業務,否則即屬違反逗留條件,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萬元和監禁兩年,並會被遣送離境,該處也會嚴格審核其日後的工作申請;任何人協助或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也會被檢控相關罪行。如僱用不合法受僱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
檔案編號:110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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