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食店禁明火煮食鋌而走險

小食店禁明火煮食鋌而走險

【特稿】
食環署巡查天台廚房後以「冇發現」回應,但記者連日到上址視察,發現有人在天台烹煮食物。亦有住客表示,已多次向大廈管理處投訴,食環署過往亦曾派員到天台巡查,但天台廚房仍運作如常,認為是當局執法不力。

可判囚半年

東區區議員李鎮強表示,對於有人在大廈天台無牌製造食物,擔心對環境衞生有影響,另一方面工人在運送食物時,會對住客造成不便及危險,他希望食環署認真調查及跟進。
香港餐飲聯業協會會長黃家和亦稱,希望食環署加強執法,他表示有部份持小食店牌照店舖,由於不能夠明火煮食及地方所限,或會鋌而走險在其他地方無牌製造食物,而且在食物及衞生得不到監管下,市民健康難以受到保障。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大廈天台雖然屬於私人地方,但亦要預留地方用作走火警之用,如果天台通道阻塞,會違反消防條例。至於在私人地方煮食供自用是沒有犯法,但若供予食店作銷售用途,即屬違法,根據《食物業規例》,任何人士無牌經營食物製造廠,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半年,另加每天罰款900元。
《蘋果》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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