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已故南豐集團創辦人陳廷驊生前持有的興智投資有限公司,反對稅局就2003至2006年所持股票的未變現利潤徵收利得稅,與稅局纏訟六年。終審法院五位法官昨天一致裁定,未變現利潤不屬可評稅利潤,判稅局敗訴,興智投資可省回2.5億元利得稅。
未變現利潤毋須評稅
事緣本港於1999年引入新會計準則,規定未變現收益及虧損,均要在損益賬目中交代。以投資股票市場為主要業務的興智投資,在上述三個財政年度報稅時,沒有將所持股票約26億元的賬面增值計算在內,結果被稅局按損益賬目,就該筆款項徵收利得稅。
非常任法官苗禮治勳爵在判詞指,未變現利潤是否可評稅,決定權在於法庭,不屬會計師的範疇。新的會計準則已在國際上通用,目的是讓投資者及市場透過財務報表理解公司的狀況,尤其是賺錢能力,非為稅務而設。法官又指,按基本原則,利潤在變現前不能評稅,也不能是預期的,涉案公司有權將毋須課稅的未變現利潤除去。
案件編號:FACV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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