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約宜有人作證

提前解約宜有人作證

【本報訊】四年前建築署一名女高官在港島大坑道豪宅內,被任職數月的女傭以菜刀斬殺及開胸剝屍,昨日又發生女傭涉刀斬僱主慘案,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認為,為免再有同類事件發生,僱主提前解約時,需做好相關程序,如提前通知及協助撰寫離職信等,若對傭工不滿,為免有後患,在有合理解釋下可即時斬纜,以一個月薪金作為代通知金將外傭開除。
羅軍典稱,現時本港家庭聘有逾31萬外傭,當中菲傭佔逾半數。一般而言,僱傭合約為期兩年,若僱主及傭工一方要提前解約,均須一個月前通知,否則要付代通知金。為免雙方出現爭拗,以及有人不認賬,雙方最好以書面通知、在友人或外傭中介公司代表面前作證。而僱主亦應付足傭工的有關費用,如回程膳食及交通津貼、代替年假的工資或遣散費等,否則隨時會被告上法庭。

警方在涉事大廈進行調查。

滿五年須付長期服務金

而合約已屆滿後,如在兩、三星期前作出通知則較為宜。惟當傭工獲聘滿五年,將可領取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為傭工一個月薪金的三分之二再乘以服務的年資。
對於有不少僱主形容,聘請外傭有如隔山買牛,羅認為,如僱主在合約期內,發現外傭故意不服從僱主命令、行為不當、欺詐、不忠實或慣常疏忽職責等,即可即時解僱,僱主毋須付代通知金,但如被告上勞資法庭,即需詳細解釋。
羅舉例指他聘請傭工逾30年,均與逾10個僱工「好來好去」,其箇中秘訣是以「公道」在先,即做好相關程序,如提前通知會解約,在按傭工的實際表現撰寫離職信,讓對方有足夠時間另覓新工。其間亦不應有任何「小動作」,使對方產生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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