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最高法院等部門昨天公佈多項規定,要求各級司法機關從重懲處未成年人性侵害的罪案,包括涉及國家公務人員或冒充官員對幼女進行強姦、猥褻,以及對不滿12周歲幼女進行性侵害等案件,但其中「未成年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不定罪」規定卻引起輿論譁然,被網民稱之為助長未成年人犯罪的「惡法」,不少家長明確表明「強烈譴責」的態度。
這條激起民憤的規定稱:「鑑於部份性侵害犯罪的低齡化特點,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此規定引起社會各界廣泛質疑,擔心這條法例袒護未成年人犯罪,嚴重危及社會穩定。有網民表示,現在人們生活條件好,發育的早,14至16歲的男孩子已經很成熟,可以性侵害幼女,甚麼叫情節輕微?甚麼叫偶然,這叫女孩子家長如何不擔心。
還有網民說,社會上大量罪案表明,未成年人一樣有作惡能力,一樣會傷害他人,能殺人就應當償命,能強姦猥褻就應從重處罰,管他少年還是成年。涉嫌輪姦的李天一不就是未成年人嗎?其罪行令人髮指,但憑這條規定可少坐多少年大牢?網民怒斥「立法者一腦子漿糊」。
公務員性侵將遭嚴懲
另外,內地刑法規定,對於強姦已滿14周歲未成年少女的必須從重處罰,但新公佈的規定,將性侵不滿12周歲幼童列為從重懲處範圍,年齡較刑法減去2歲,有網民批評這是「司法倒退」,難道12歲以上少女不算未成年人?
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共34條,提出對七種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的犯罪情節必須從重處罰,包括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犯罪的;採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的;對不滿12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者實施犯罪的;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多次強姦犯罪的;造成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後果的;有犯罪前科劣迹的。《意見》還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發生性關係的;明知或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姦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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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有話說
•「高法規定雖多,就是不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保護未成年人身安全仍存很多漏洞!」
•「含糊不清,邏輯混亂,這就是中國法規;利用字詞之歧義,作隨心所欲之判決,而曰:於法XX條XX款。請問『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偶爾如何定性?!」
•「嚴重抗議最高法把幼女年齡改成12周歲以下,誰把年齡減了2歲,難道12歲以上少女不算未成年人?」
•「最高法規定不滿十六周歲與幼女發生關係可不認為是犯罪,看來又多了一條惡法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但他們的犯罪行為也要保護嗎?就這條規定,可讓李天一少坐多少年大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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