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有權衝燈 釀意外須負責

警有權衝燈 釀意外須負責

【本報訊】警車執勤十萬火急,雖有權衝燈行駛,但警察員佐級協會秘書長何佑漢提醒駕車警員須以路面安全為首,自己亦有權決定是否衝燈,即使為執勤而釀意外亦可能要負責;保險業界則稱車禍誰是誰非由法官定奪,並非各執一詞決定。
何佑漢稱,警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必須閃藍燈及響警號示警,法例雖賦予權力衝紅燈,惟駕車警員仍須注意路面安全,不能隨便橫衝直撞,亦有權自己決定應否衝燈,因為如遇意外,經調查後若錯在警方,司機必須負責。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則指,無論涉及任何車輛,如交通意外有人受傷,均須由法庭審理,雖然政府車輛無保險,但事件中如的士勝訴,可循民事訴訟向警務處索償,否則需透過保險公司,從第三保向警方賠償損失,並呼籲的士司機購買個人意外保險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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