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強人接管家族投資公司生意,其母疑因家庭糾紛,報警指稱有人偽冒簽名偷竊千萬元。警方在未獲實質證據下即將其列入「出入境監察名單」,令她離港時被捕,後因證據不足將其釋放。事主即時投訴涉事警員疏忽職守,警方調查後卻指並無過錯,經監警會質詢後,才將指控分別列入「獲證明屬實」與「無法完全證明屬實」。
監警會最新一期通訊透露,09年初事主母親報案,指女兒於05年在公司文件偽冒其簽名,將1,600萬元從公司的銀行戶口轉至自己戶口,並於08年在母親家中偷走珠寶,指控女兒「偽造」和「偷竊」,但未能提供證據證供。
因案件涉及巨款,加上母親稱無法聯絡事主,接辦的偵緝總督察把事主列入「出入境監察名單」,並獲警司批准。稍後警方與事主胞弟取得聯絡,弟弟指涉案款項只是會計上的負債轉移,非如母親所述的現金轉賬。
警察課指無過錯
雖然弟弟與母親證供有分歧,但偵緝總督察和另一名偵緝高級督察仍未將事主從監察名單剔除,致稍後事主在離港時被捕。經進一步查問和徵詢律政司意見,終因「偽造」和「偷竊」兩指控證據不足,事主獲無條件釋放。事主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指控警司未有妥善監督下屬,致她被錯誤列入監察名單,並不合理拘捕她。
投訴警察課同時把另兩名涉事警員列為被投訴人,調查後卻將指控分類為並無過錯,理由是刑事案件涉巨款屬嚴重罪行,加上事主去向未明,若警方以電話聯絡,恐打草驚蛇,認為列入監察名單是合理和必須。
監警會審閱調查報告和檔案後則認為,事主母親口供資料含糊,指控僅屬片面之詞並無佐證,警方仍懷疑事主犯法並拘捕,做法草率、不合理。他們認為,偵緝總督察下令把事主列入監察名單,故應列「獲證明屬實」;警司應先核實理據是否充份才批准列入名單,偵緝高級督察則應在得悉涉案款項屬負債轉移時,檢討是否需要把事主列入名單,故兩人同列「無法完全證明屬實」。投訴警察課同意結果,已訓諭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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