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金融管理局就提高銀行大股東控權人而修訂的綜合監管指引,於上周五刊憲,該局發言人表示,有關修訂闡明該局如何處理非銀行、或其他受監管的金機構融實體,成為本地銀行大股東控權人的要求。
阮國恒:或修訂條例
該局根據《銀行業條例》之下「認可的最低標準」,列出賦予金融管理專員發牌準則的修訂指引,對任何持有五成或以上銀行股權的非銀行機構,須成立本地註冊公司,並且須經該局批准,方能夠持有股份。
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在8月中與傳媒會晤時透露,因應國際市場監管大勢,普遍透過銀行控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y)模式,成為當地受監管銀行的大股東,故此該局亦正在研究,如何加強對大股東控權人的綜合監管要求,有可能會透過目前《銀行業條例》下框架修訂方式,達致監管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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