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炮仗可監禁三月

燒炮仗可監禁三月

【難獲批准】
屯門鳳山寺千人盛宴晚會上的「煙花匯演」,民政事務局證實沒有批准當晚燃放煙花炮仗,屬違法行為。其實,自六七暴動以來,政府立例禁止燒煙花炮仗,市民要獲政府批准合法燒煙花,可謂機會甚微,46年來獲批個案寥寥無幾。

太平清醮獲破禁

六七暴動,土製炸彈暗藏大街小巷,人心惶惶,港英政府為令市民不易取得炸藥來源,立法禁止燒煙花炮仗,根據《危險物品條例》,任何人製造、貯存、管有、出售任何煙花炮仗,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市民燃燒炮仗,最高可判罰500元及入獄三個月。
法例更規定,市民要放燒煙花炮仗,必須向民政事務局申請,但從不批准,直至2004年才「零的突破」,元朗廈村鄉太平清醮首次獲破禁批准,成為首宗合法燒炮仗。基於極難獲當局批准,過往,新界鄉村每逢大時大節,都會「偷雞」燃放煙花炮仗,令偷放炮仗情況禁之不絕。民政事務局發言人表示,09年至11年,沒收到市民申請燃放煙花炮仗個案。
《蘋果》記者

有料放?想收料?入嚟【蘋果互動】啦!
【蘋果互動】是蘋果日報與讀者緊密互動、放料及收料的聚腳地。
http://fb.com/AppleDaily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