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的立法原意 旨在圍魏救趙(自由撰稿人 沈舟) - 沈舟

郝的立法原意 旨在圍魏救趙
(自由撰稿人 沈舟) - 沈舟

中聯辦高官郝鐵川再次撰文〈公民提名符《基本法》立法原意?〉與梁家傑先生辯論,認為《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僅有港大學生會在諮詢期間主張過公民提名,但其後《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中並無出現,反映有關建議並未獲得大多數《基本法》草委的認同。看上去是對立法過程的尊重,其實是圍魏救趙,另有用心:為了避免港人普選出來的特首不符中央要求而拒絕任命導致的尷尬局面出現,所以要否定最能體現「主權在民」立法原意的公民提名。其實,《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提名雖無「公民」一詞,但任命更無「實質」一說,欲解「提名」之困,需要先破「任命」之疑,不妨來回顧和分析一下《基本法》有關中央任命特首的立法原意。
根據李浩然主編的《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記錄,當年就《基本法》第15條「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草委會討論到第七稿時並無多少意見出現。第八稿開始有以下意見:「希望中央人民政府會委任香港人選出來的行政長官,否則有違高度自治」;「根據條文,任命行政長官及其他一切權力都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即一切由共產黨操縱,還談甚麼港人治港,相信到時可能變成黨人治港」;建議改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必須無條件任命香港永久性居民經選舉或協商產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因為「中央人民政府不能因不滿香港選民選的行政長官而作有條件任命或推翻任命,使香港變成無政府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命乃止於『榮譽式』,不應對人選有實質影響」。
1989年11月,六四事件已發生,此時草委會的第九稿草案關於第15條的意見只有兩點:「中央人民政府不得干預行政機關及政府官員的任命」和「中央人民政府不可否決香港特別行政區選出的行政長官」。修改建議也只有兩條:一是修改為「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或者否決香港特別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理由是「避免選用不符資格和不愛國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二是「本條應修改以便由香港人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同時,有人提出「待澄清問題」,即「『任命』一詞是否相等於英文字"endorse"的意思,只包含着象徵的意義」?
很明顯,從以上紀錄中可以看出,關於中央任命特首的這一條款,草委會的主要意見是中央必須「無條件」地尊重港人選擇,不得隨意干預,因此其任命只是「榮譽式」和「象徵性」的。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也有人提出要將「否決」與「任命」並提,這樣,中央的任命權就有了實質性意義。但最終定稿的《基本法》第15條,並沒有採納這條「否決」意見。按照郝部長的邏輯,曾經提出但最後未被採納的意見,就不是立法原意,以此來否定港人的「公民提名」,如果這樣,也可以因此否定中央的「實質任命權」。
我在本報曾發表的〈質疑中央的「實質任命權」〉一文中曾經指出,說中央任命香港特首的權力具有「實質性」,並不符合立法原意。其論點有三:一、整個《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主權回歸,兩制並行不悖」。如鄧小平所說,就是「你不吃掉我,我也不吃掉你」,普選中,中央不能「吃掉」香港民意;二、在《中英聯合聲明》中,英方對中央任命權的理解是建立在自身君主立憲制的基礎上,女王對英國首相的任命只是形式性的;三、根據中國《憲法》第101條規定,內地各省人民政府的正、副行政長官,都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毋須報上一級政府任命。如果按照郝部長在其他文章中提到過的「香港法律地位等同省市政權」,高度自治的香港之特首,又何須中央「實質性」任命?
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中的上述記錄,證實了我的判斷。如今,若非中央聲聲急的「實質任命」,何來港人步步高的「公民提名」?完整地理解「提名」和「任命」環節的立法原意和因果關係,普選才能在《基本法》的軌道上順利前行。否則,若堅持用「實質任命權」來守尾門,就難以阻擋港人用「公民提名」來衝前門,更不能避免他們用佔領中環來破大門,爭取自己的應有權利。

沈舟
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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