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料將參考案例

《競爭法》料將參考案例

【檢控標準】
通訊局首次引用《廣播條例》以違反公平競爭懲罰電視台,成為本地首宗案例,罰則更嚴、權力更廣泛的《競爭法》2015年才實施,調查無綫時取證涉及的「不成文規定」,或成為競爭事務委員會參考案例。

最高罰營業額一成

行會成員胡紅玉是競爭事務委員會主席,正進行籌組工作,料聘50員工,司法機構則委派法官設立競爭法審裁處,專責審理違反競爭法的案件。
根據通訊局公佈對無綫的調查報告,其中一項成立的指控,是指無綫有「不成文規定」合約藝員和歌星亮相其他電視台時,不能講廣東話,這規定並非以合約條文約束,而是根據多名證人的供詞佐證,據知這案例,可作為日後競委會執法時參考,意味涉「霸權」壓迫對手的公司,即使沒有白紙黑字留證據,僅以供詞也可入罪。
2015年實施的競爭法與廣播條例基本相似,最大分別在於檢控門檻,涉違法的企業須達到一定比例的市佔率。在廣播條例方面,支配市場地位的定義是達到市場佔有率達一半或以上,競爭法則採用顯著市場份額,為市佔率達四成。
通訊條例和廣播條例分別針對電訊業及廣播機構的壟斷及不公平競爭行為,競爭法則規範各行業,無論有關行為在本港或外地作出,若證實違反競爭法,最高可罰企業的每年營業額一成兼最多罰三年。歐美曾引用競爭法,成功檢控國際航空公司和跨國大銀行,涉及罰款數十億港元,國泰航空亦曾被罰,國際銀行操縱同業拆息,匯控亦涉案。
《蘋果》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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