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奶粉案 控方漏交案底正本

走奶粉案 控方漏交案底正本

【記者張婷婷報道】粉嶺裁判法院昨審理一批海關就限奶令發出傳票和拘捕的案件,其間懷疑因為檢控主任或海關方面犯錯,未能向裁判官提供涉案被告的過往刑事紀錄正本,被裁判官要求於14日內提交報告解釋,並指如發現有人犯錯,需向法院道歉。
昨日約有10名觸犯限奶令的本港和內地居民,在粉嶺裁判法院審訊,被告認罪,並由控方向法院提供被告以往的刑事紀錄(俗稱案底),供裁判官考慮量刑;各被告被判罰款1,200元至5,000元不等。
有在場者向本報稱,裁判官發現控方所提供的刑事紀錄文件屬副本,稱法庭只接納正本文件。控方支吾以對,又稱海關沒有替被告打手指模,因而沒有被告「案底」文件正本。
裁判官不接納控方的解釋,稱「冇可能有副本無正本,要主控提供白紙黑字記錄」。

如有人犯錯需向法院道歉

裁判官要求控方於14日內提交書面解釋,並指如有人犯錯需向法院道歉。
在場者引述被罰款5,000元的被告稱,他在羅湖管制站被捕,被送往打鼓嶺警署,其間有打指模及須以300元保釋;該被告之前有同類案底,故判罰最重。在場者質疑控方人員向裁判官稱沒有打指模,並非事實。
海關發言人稱正了解事件,初步資料顯示有關案件是以傳票形式檢控,故毋須採集被告人指模,海關會與法院跟進及解釋事件。
律政司發言人指事件涉及法庭判刑時,控方向裁判官提供被告人有否(同類)案底的電腦紀錄的印本。由於律政司會在14日內向法庭詳細報告事件始末成因,暫不宜提供進一步資料。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相信,如控方未能提供恰當的刑事紀錄文件,裁判官會當被告沒有同類案底來量刑;而要求控方解釋是恰當做法。他指出,如被告被拘捕便需要打指模,但若以票控形式檢控則毋須打指模。
黃國桐相信如被告是港人可透過傳票檢控,再藉身份證號碼確定其身份和刑事紀錄;但對內地人則較適合以拘捕檢控,並以指模核對案底,否則容易張冠李戴,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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