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強積金老闆 首負刑責

欠強積金老闆 首負刑責

【本報訊】當局去年底修例,將僱主不理法庭判令繼續拖欠強積金供款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後,首次有僱主被控。一名拖欠強積金供款1,700多元的僱主,一直拒按法庭判令支付欠款,昨被法庭罰款3,000元。
被告僱主名潘祖長,經營東日公司。積金局去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他追討拖欠的僱員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合共約1,706元。審裁處去年12月作出判決,命令被告支付有關欠款及訟費,被告沒根據有關判決支付欠款,積金局遂將個案轉交律政司檢控。觀塘裁判法院昨裁定被告罪名成立,罰款3,000元。
立法會去年通過修訂《強積金條例》,僱主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未有按照民事法庭作出的判令,在指定日期內,向積金局支付欠款或供款附加費,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法庭更可就僱主沒有按照判令繳交欠款的每一日,向僱主判處每日500元罰款。今次是該條文於去年11月1日生效以來首宗定罪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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