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奮強指政黨當日舉報他,是基於政治考慮多於真憑實據。但律政司就林氏夫婦向地產經紀提供額外佣金,結論是「沒有足夠證據」(Insufficient evidence)提控,而非「沒有證據」(No evidence),可見當日的舉報絕非憑空揑造。
其實,律政司對「沒有足夠證據」的解釋,也不是沒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當日解釋不檢控決定的記者會上,記者問薛偉成,物業買方也是經紀的主事人(簡單來說主事人就是「老細」),買方是否獲告知額外佣金一事,薛偉成的答案是「沒有」。但他強調,額外佣金的建議林妻只曾提出一次,不「清楚或明確」,而經紀已在公司電腦披露。
問題是,若額外佣金的建議不「清楚或明確」,不足以確定利益,那就毋須考慮經紀曾否在電腦披露;既然須在電腦披露,即已確定利益,那為何沒向買方披露?
客觀上,額外佣金就是提供利益,想得到經紀協助賣樓,可能影響代理公司或買方利益。律政司對林奮強案的解說未完全釋疑,但因公眾無法全面了解調查報告和法律意見,根本不能確定得出「沒合理機會達至定罪」判斷的詳細原因。
若林奮強今日仍是行會成員,即使刑事上他已甩身,政治上這些疑團仍會圍繞着他。至於他日前形容自己是「疑似指控的最大受害者」,他應當明白,若他感到困擾,起因也不是因人舉報,而是他自己的行為招致。
白韞六昨說,高調舉報讓疑犯有機會毀滅證據或夾口供,但林奮強等案件都是傳媒率先揭發廣泛報道後,政黨才到廉署舉報。涉事者要毀滅證據或夾口供,事件曝光時已可以,毋須待廉署收到投訴後才做。因此,至少對於這類案件,白專員的擔心不大適用。
(二之二)
陳沛敏
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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