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中礦前高層

廉署起訴中礦前高層

【本報訊】廉署昨公佈落案起訴中國礦業(340)兩名前高層人員,分別是前執行董事陸健及前財務總監兼秘書余譪琪,控告兩人以1,500萬元出售集團其中一間附屬公司時,涉嫌分別收受利益,約中國礦業的150萬股股份。
廉政公署起訴陸健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並控告余譪琪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以及《刑事罪行條例》。
案情指,陸健於08年11月7日向余譪琪提供150萬股中國礦業股份,作為處理中國礦業旗下的BAL出售細胞治療技術中心的報酬。有關股份當時市值33萬元。
另外一項控罪則指余譪琪涉嫌以相同目的,接受150萬股中國礦業股份。

疑出售附屬時收受利益

餘下控罪指陸及余於08年11月21日,意圖詐騙BAL及中國礦業,涉嫌一同串謀使用一份BAL董事會的會議紀錄,並載有虛假的陳述,令兩人在BAL向合易投資以1,500萬出售細胞治療技術中心的交易中沒利害關係。
陸及余兩人分別於07年6月至7月辭任中國礦業資源執行董事及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但留任細胞治療技術中心及BAL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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