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式」制度操控大權

「阿里式」制度操控大權

【為人詬病】
馬雲堅持的「阿里式」合夥人制度,其實等同選特首的提名委員會,操控提名董事的大權,只要是合夥人,即使不是股東,仍然可以控制董事局大部份董事的提名權,因此批評較香港早已停用的AB股制度更不濟!

有權提名超過一半董事

根據上市條例,現時上市公司股東如要提名董事,最低要求為持有集團最少10%股權,並向公司秘書提出書面申請即可,人數方面亦未有限制。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按馬雲信中提及,要「在阿里巴巴工作5年以上,具備優秀的領導能力,高度認同公司文化,並且對公司發展有積極性貢獻,願意為公司文化和使命竭盡全力」。完全無提及是否需要是公司的股東,此制度最為人詬病的,是合夥人有權提名董事會超過一半的董事,其他股東雖可否決有關董事任命,但不能提名董事人選,若原本獲提名的人遭否決,合夥人會重新提名,直至股東通過為止。
至於香港已停用的AB股架構,則泛指一間企業設有兩類股份,大股東持有的B股,出資與獲分配的經濟利益如股息較A股少,但卻與A股享有相同投票權,而Google 及facebook運作的AB股,則AB股出資一樣,但管理層持有的B股之投票權,卻是A股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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