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少玲報道】身兼足總副主席的愉園體育會主席貝鈞奇,控告《明報》4年前發表的一篇社評,對他構成誹謗,陪審團早前已裁定誹謗指控屬實。高等法院法官昨頒下判詞,不接納《明報》以傳媒特許報道權作抗辯理由,裁定《明報》須承擔誹謗責任,賠償貝鈞奇50萬元兼付堂費。
不認同理據考慮提上訴
貝鈞奇昨表示,全數賠款會用於支持足球事業上,預計堂費至少300萬元,他續稱聆訊時發現有足總機密文件遭外洩,他將會跟進。《明報》則發表聲明稱不認同法庭理據,將尋求法律意見,積極考慮上訴,並指出陪審團裁定《明報》記者曾向貝鈞奇求證,《明報》亦如實報道貝鈞奇的公開陳述。
案件起源於2009年3月31日,屯門普高與愉園的一場對賽,愉園終以5比1大勝屯門普高。事後傳出懷疑有人打假波,足總於4月6日召開記者會講解。4月10日,《明報》刊登題為「問題球賽疑點重重 蒙混過關足運必死」的社評。貝鈞奇認為社評內容對他構成誹謗,令人誤以為他故意隱瞞事實、沽名釣譽,甚至會害死足總,遂入稟高等法院興訟索償。聆訊於數月前展開。7月時,陪審團不接納《明報》提出的「有理可據」和「公允評論」兩個抗辯理由,以5:2票數裁定社評含有誹謗,認為《明報》需賠償貝鈞奇50萬元。
以傳媒特許報道權抗辯
《明報》後來以傳媒特許報道權作免責理據,指社評主筆何文瀚撰文前,已向《明報》記者古治雄查證足總記者會的情況,盡了傳媒職責,採取公平和負責任程序,確保社評內容準確,要求毋須賠償。
不過,法官區慶祥在書面判詞中指,社評談到懷疑貝鈞奇涉及打假波事件,指控性質嚴重。何文瀚在撰寫社評前,未有參考另外七份報章的報道,亦未將有關貝鈞奇在答問環節中的說話大要,與貝回答古治雄稍後查詢時的回應,一同讓讀者參考。法官認為何文瀚只單單向古治雄一人查證,並非合理和負責任的做法,故傳媒特許報道權在本案並不適用,裁定《明報》的抗辯理由不成立,須賠償50萬元。
案件編號:HCA854/10
激戰拍續集,但家輝話唔敢再變筋肉人?
到底練定唔練?即睇足本《亂噏24》,專訪張家輝、林超賢!
http://bit.ly/appletalk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