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巴馬(圖)身為美國總統兼三軍總司令,為何不先斬後奏,要國會支持才肯對敍利亞動兵呢?
歷史學者Arthur Schlesinger在《The Imperial Presidency》一書特地談到對外作戰是否總統專屬權力的問題。根據Schlesinger的研究,開國元老最擔心美國總統像歐洲君主那樣擁有無上權力。在制訂憲法時,他們刻意限制總統在對外事務上的權力,包括讓國會掌有規管對外貿易(regulate foreign trade)的權力,包括總統跟外國簽訂條約要得到參議院三分二多數支持才有效,包括對外宣戰(declare War)。
這裏可以說一段小插曲,起初商討時草擬原文用的是"to make war",但有元勳認為make war會限制總統及時調動軍隊自衞的權力,最終決定改為意思較狹窄的"to declare war"宣戰。
單看憲法,宣戰權的確在國會手上,歷任總統理應照着辦。問題是政治往往充滿權宜計算,局勢又變幻無端,再加上不同總統對本身權力範圍的理解各有不同,例外的做法不少。解放黑奴的林肯就多次運用總統身兼三軍總司令的方便繞過國會辦事,包括封鎖南部港口,以行政命令對南部實行禁運。五十年代杜魯門投入大量美軍打韓戰同樣是自把自為。
最厲害的還是尼克遜,他把越戰提升至50萬美軍參與的戰爭,卻從來沒有正式讓國會通過開戰宣言。1970年美軍進犯中立的柬埔寨希望切斷越共的補給線,並扶植傀儡龍諾將軍上台。整場戰爭從開始到結束都由尼克遜一手操辦,國會是在事後才知道情況。尼克遜的解釋是,只要不危害美國士兵生命,他樂意就戰爭問題諮詢國會。也就是說,國會只是被諮詢對象,先斬後奏才是正路。
當然,敍利亞不是越南,也沒有多少個總統像尼克遜那樣視確當程序如無物。真正原因是,奧巴馬根本不想打這一仗,他自然樂得躲在國會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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