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檢控人員依據的《檢控政策及常規--檢控人員守則》日內將以新面目示人,據了解,新版本名稱將會簡化為《檢控守則2013》,內容全面重新編排,新加入「公眾秩序事件」章節,重申憲法賦予港人的集會自由的保障,列明只能在有關行為超越合理比例才能作出檢控。
如非超越法律不可檢控
現行的《檢控政策及常規》於2009年生效。即將退休的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將於本周中公佈新版本,根據薛在《刑事檢控2012》年報序言,重寫的常規,更新檢控及作出決定的目標和方向;又會特別着重對人權和憲法保障方面的承諾。
據本報所得消息,新版本走簡約路線,大量刪減引述案例判詞,盡量做到簡潔易明。至於確保人權保障方面,新守則加入「Public Order Events」 (公眾秩序事件)章節。
該章重申《基本法》和《人權法》對港人集會和示威自由的保障,指明只能在有關行為超越合理比例或法律上對「合理」行為所作的定義,才能提出刑事檢控;檢控人員需要在維持公眾秩序的社會利益,及市民合法、和平地行使其權利間取得平衡。
同時加強保障性受害人
另外,新加的章節還有「Human Exploitation Cases」(販運人口案件),指明這類案件需要由有足夠理解、技巧和敏感度的檢控人員負責。薛偉成昨日出席一個有關性罪行受害人研討會時,展示了新守則內第18章的相關內容,並認為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129條有關「販運他人進入或離開香港」的條文應作修訂,刪去地域限制和只限於以涉及賣淫等限制。
同一場合,協助性受害人的組織風雨蘭指,受害人很多時未能受惠於「易受傷害證人特別程序安排」,如要求提供電視直播作證,甚至申請屏風以免被旁聽公眾認出容貌亦困難重重。薛偉成認同需要加強性罪行受害人的保障,並展示新守則第14章有關易受傷害證人的內容,列出可為證人提供直播作證、錄影作供、屏風、閉門聆訊和特別保安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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