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後收取10%賠償

勝訴後收取10%賠償

【本報訊】消費者訴訟基金於1994年成立,為消費者進行法律訴訟時提供財政支援,基金成立初時獲政府撥款1,000萬元,2010年再獲政府額外增撥1,000萬元。基金自負盈虧,收入來源主要為利息及投資債劵,受助的消費者勝訴之後,基金會從他們所獲得的利益中,收取一成金額作為分擔費用。截至去年3月底,基金結餘為1,780萬元。

申請毋須資產審查

消費者委員會是基金的信託人,設立基金之目的是在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和公義事件上,協助有同樣遭遇的消費者循法律途徑追討賠償,遏止不當經營手法。基金自1994年成立以來,總共收到1,269宗申請,當中曾向686宗個案提供援助及拒絕392宗申請。
基金申請人不需要經過資產審查以符合申請條件,但消委會在審批時會考慮申請人的財政狀況。若個案未能勝訴,申請人毋須繳付其他費用。基金會支付所有的訴訟費用及支出。不過,若個案敗訴是基於申請人沒有向信託人提供全部、真實及無誤的資料,申請人須負責引致的所有損失、訴訟費、支出、索償、賠償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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