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人法庭內拍照貼fb

再有人法庭內拍照貼fb

【本報訊】法庭內張貼通告表明不能拍照,但在社交網站上仍一再發現有人上載法院甚至庭內照片。其中一名有法律學位的馬來西亞姓楊青年,月初到訪香港,上載一張寫上攝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的照片,表明自己坐在被告家人後面。去年5月,他亦曾拍攝高等法院第10庭內律師工作情況。另有律師被親友拍下去年執業認可聆訊時的情況上載至facebook。
楊姓青年先後於2011年和13年在馬來西亞和英國取得法律學位,他曾在facebook上載今年8月初訪港照片,包括九龍城裁判法院法庭內被告親友背影的照片。他去年5月亦曾訪港,拍下高等法院第10庭內的情況,稱審訊剛完結。照片可見多名律師或職員在收拾文件。

違者罰款留案底

另外,一名相信現為本港著名律師行助理律師的姓容女律師,被友人上載一張她去年出席執業認可聆訊的照片,友人盛讚她的演詞感人。照片可見庭上擠滿出席儀式的親友,而facebook的對話顯示有人提醒這名友人,法庭內不能使用電話,但她則堅持這次可以。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列明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違者可判罰款250元及留案底。
如涉及明知故犯甚至令證人感到威嚇,影響作供,可能被控藐視法庭,或妨礙司法公正等更嚴重罪名。但他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如僅拍照留念,毋須動輒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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