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或須出庭作供

梁振英或須出庭作供

【本報訊】是次案件涉及特首梁振英和廉政專員白韞六,雖然兩人身份敏感,但有法律學者指出,控辯雙方仍可以傳召二人出庭作供,二人並不享有絕對的豁免權。如果法庭最終發出傳票,傳召他們出庭,但是兩人抗命不肯上庭,可被控藐視法庭。
案情指,劉夢熊向梁振英和白韞六發出電郵和信件,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企圖終止廉署調查他的案件。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行政長官和廉政專員在憲制或法律上,並不享有絕對豁免權出庭。
不過,控辯雙方先要有足夠理據去說服法庭接納,梁、白二人需要出庭作供的理由,最終仍需視乎法庭是否接受。即使法庭接受,最終發出證人傳票傳召二人出庭,但二人也可以申請撤銷,拒絕出庭。

不作證可被控藐視法庭

張達明續指,是否准許二人撤銷不出庭,同樣要視乎法庭是否批准,法庭會衡量證人撤銷不出庭的理據、案件既有的證供、證物是否足夠,若然沒必要,法庭可以批准二人不用出庭。但若然最終法庭不批准,二人便必須出庭作證,否則便是藐視法庭。
前兩任特首董建華和曾蔭權在位時,未曾試過出庭做證人。2011年,兩名社民連成員在曾蔭權出席一個活動時,遞上一盒粟米斑塊飯,其間曾蔭權被「撞傷胸」,案件鬧上法庭,辯方曾經提出傳召曾蔭權出庭作供,但最終控方表明不會以特首傷勢為基礎,控辯雙方其後達成共識,不傳召曾蔭權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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