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IV號 船員不足 罰$900官:無證據顯示導致海難

南丫IV號 船員不足 罰$900
官:無證據顯示導致海難

【本報訊】去年國慶日釀成39人死亡的南丫海難,肇事船隻南丫IV號未有按牌照規定提供四名船員,船主港燈遭票控。裁判官昨天指,證供顯示船上只有三名穿制服的受訓船員,其他港燈職員不應計算在內,故裁定港燈罪名成立,但表明判刑時不會將本案與海難事故扯上關係,判港燈罰款900元。
記者:蔡曉楓 蔡少玲

港燈南丫IV號在海難當日,未能提供足夠船員,被判罰款900元。

港燈表示尊重法庭裁決,會與律師研究後才決定下一步行動。裁判官裁決時指,控辯雙方同意船上只有三名身穿制服的船員,惟辯方稱,另有多名港燈職員在船上協助乘客登船和講解行程,理應計算在船員人數之內。裁判官則認為條例所指的船員,是受訓能確保船隻安全的人員,其他職員並不算是船員。
至於辯方指,海事處沒有個別通知船主規定的船員人數,裁判官認為船上的檢驗證書及牌照已指明須有四名船員,毋須個別通知船主。辯方指,海事處曾於事後建議船員人數可減至三人,裁判官認為該建議仍有待落實,故不能作為辯護理據,裁定港燈一項「船上並無足夠的合資格船員」罪名成立。
控方指出,本例最高刑罰為罰款一萬元,一般認罪的被告會被判罰款900元。裁判官判刑時指,並沒有證據顯示海難是因缺少一名船員而導致,故判刑時不會與海難扯上關係。

前驗船主任申覆核

此外,不滿在南丫海難調查報告中,被點名批評失職犯錯的退休首席驗船主任黃志堅,早前以個人身份申請司法覆核,案件昨天於高院提訊。法庭下令他需在一個月內提交補充證據文件和誓章,以支持其申請。
沒有律師代表的黃同時申請保護訟費令,以免一旦輸官司要承擔訟費風險,他表明若他不獲批保護訟費令,則不會繼續這官司。法官謂,稍後需透過法律爭拗才決定。
黃在庭外一再批評,遠自澳洲來港出席研訊的海外專家Armstrong,連澳洲的海事法例也不清楚,研訊中的口供和資料更錯漏百出,沒有資格以專家身份作供,並說:「若佢(Armstrong)都係專家,就通海都係專家!」黃強調,今次司法覆核是他以個人身份從技術層面提出,與死難者家屬無關。
案件編號:ESS11912/13;HCAL113/13

退休首席驗船主任黃志堅,不滿在南丫海難調查報告中,被點名批評失職。蔡少玲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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