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巴基斯坦漢身纏綁上電線的手機,闖入港鐵列車大叫「Explosion」(爆炸),引起炸彈驚魂。巴漢去年承認向他人傳達有炸彈的虛假消息罪,判囚10個月。但高院昨指,負責向巴漢繙譯的旁遮普傳譯員譯錯控罪內容,巴漢所承認的並非控罪的實質指控,故撤銷巴漢的定罪及判刑,並批評傳譯員不合水平,剝削上訴人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
記者:黃幗慧
案發於去年5月16日,巴漢Shahid(38歲)闖入港鐵中環站列車大叫「Explosion」,然後衝入駕駛室報警,聲稱藏有炸彈。巴漢去年10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但事後就定罪提出上訴。巴漢已服刑完畢。
低於憲法保證水平
高院法官麥偉德昨在判詞中指,翻看法庭謄本後,發現聆訊當日的旁遮普(Punjabi,巴基斯坦語)傳譯員譯錯控罪書的內容,將原有的「使人相信放有會爆炸或着火的物品」,譯成「意圖使人受驚,並指有炸彈或類似會爆炸的東西」。傳譯員問巴漢是否認罪時,又只將「認罪或不認罪」用英語說出,卻沒有譯成旁遮普語。
法官指「使人受驚」與「使人相信」是有很明顯的分別,如果旁遮普語中沒有「相信」一詞,將會令法官感到很意外。法官指,令被告得到傳譯服務,從而明白法庭審訊,這是人權。法官批評涉案傳譯員的表現是低於憲法所保證的水平,剝削上訴人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
此外,法官指控罪須列出重要的犯罪元素,包括犯案動機,但其中一項控罪修訂後,卻未有列出被告的犯罪動機,即「意圖誘使其他人相信」有炸彈。法官認為雖然巴漢認罪,但其實沒有承認「犯罪動機」,加上傳譯員亦有出錯,最後將兩項控罪的定罪及刑期撤銷。
傳譯主任出錯並不罕見,有全職法庭傳譯主任憶述,曾有被告當場指證傳譯員譯錯證人的證供。懂得印尼語的裁判官李唯治04年處理一宗僱主涉打印傭案時,當庭指斥傳譯員引導證人,及繙譯錯誤。
案件編號:HCMA1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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