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棄」是人之常情。
人人都有追求質素的權利,都希望與夠班的人並列,即使自己不夠班。像甲女覺得乙女知名度低人又蠢,不願為伍,甲女藐爆乙女,而乙女無力「回禮」,只能找等而下之的丙女來擺款。
一山還有一山低,所以每個人都可以找到比自己弱雞的人,加以嫌棄。
但嫌棄的最大意義不是「嫌」,而是「棄」。
「嫌」:討厭、憎惡、不滿、瞧不起、看不順眼,屬於表情姿態身體語言,一時意氣的發洩。毋須付出代價。
但「棄」就是白熱化的行動了:放棄、拋棄、掉頭他去,不回來也不留戀,決絕而有型,未必人人肯或敢──放棄之後懊悔了,回頭很難,再給我機會吧?這個得求人。求人就冇型了。
所以遇上窩囊的同事或老闆、欠上進心的情人、不放在眼內的機會、食之無味的job、吃力不討好的project、襯不起自己的對手、沒挑戰性的敵人……「嫌」較易,「棄」則要講資格。一旦嫌棄,千萬得有後路,或更好的出路。此路不通彼路又斷,卡住了,對不起自己曾多麼的有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