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6月國家主席胡錦濤訪港,五名社民連成員坐私車家於北大嶼山公路行駛並在路肩停車,然後落車跑上山坡,向胡錦濤的車隊展示「平反六四」、「還我旺陽」的巨型橫額,因而被控違反交通條例。五人昨被判處罰款3,000元或4,500元,合共18,000元,在庭外批評判刑過重,高呼「陳茂波醉駕無罪 社民連示威有罪」,考慮上訴。
「特首老婆霸中線落車又唔告」
案發時負責駕駛的被告林森成表示「普通交通違例罰幾百蚊之嘛」,何況他當日有打死火燈及慢駛,「根本唔會造成危險」,認為法庭的判罰過重;另一被告黃浩銘則指,條例最高罰款5,000元,但他們初犯的判罰已差不多達判刑頂點,加上不滿示威遭檢控,質疑「陳茂波醉駕唔告,特首老婆喺雙白線霸中線落車又唔告?」
其中三名被告林森成、陶君行及馬雲祺早前在荃灣裁判法院,分別承認未經許可在快速公路停車,及行人未經許可使用快速公路;餘下兩名被告黃浩銘及陳德章則否認控罪受審。
裁判官昨裁決指,控方證人可信,反之兩人的辯詞不合理,認為兩人不能以自由表達訴求為犯案的合理辯解,因此裁定他們行人未經許可使用快速公路罪名成立。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涉案公路車速限制較高,若果其他司機一不留神,後果不堪設想,但考慮被告為表達訴求,未有造成意外傷亡,適合以罰款處理。認罪的被告有悔意,各罰款3,000元;被定罪的兩名被告則各罰款4,500元。
去年6月29日,林森成駕駛私家車於北大嶼山公路機場方向行駛,警方按指示尾隨私家車,其後私家車突然停在公路路肩,同案其餘四被告下車攀越鐵絲網,橫過翔東路爬上山坡,向胡錦濤的車隊展示兩幅橫額。
案件編號:TWS18889-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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