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年息達60厘才違法

借貸年息達60厘才違法

【法例解讀】
在本港無論是向有牌金融機構,抑或個人借款,均屬合法,只有當貸款年利率達60厘或以上,才會觸犯法例,會被判罰款及坐監。
香港金融系統成熟,現時持牌銀行要依從銀行業條例等條例營運,及金管局等相關機構監管,借貸批核條件較為嚴謹。另有一些較寬鬆的有牌財務公司,也可提供借貸服務,但利率一般較高。由於借錢渠道眾多,港人一般都會向有關機構借貸,以解決自身長短期的財政所需,甚少向個別人士借錢。
梁永鏗律師表示,以個人名義借錢也非犯法,而借予他人買樓,更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是一種保障自己的做法。因假使將來借款人出現財政問題,要出售賣樓、或物業被收回出售,有登記的債權人便可優先獲分配款項,一般是依照借貸登記的先後次序。
然而,根據香港法例,無牌經營財務公司,或當借貸年利率達60厘或以上,屬俗稱的所謂的「大耳窿」或「放貴利」,才是犯法。執法機構可根據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第29條,控告相關人等,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入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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