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
因年老患病而影響自顧能力的長者,專家指如果他們對公眾造成影響,或可能影響自己財產安全,任何人均可向監護委員會申請監護令,法官會因應醫生證明定奪,尋找適當家人或社工監護有限度財產,他們每年亦須交付財務報告及申請延續監護令。
長者安居服務協會前總幹事馬錦華稱,所有人包括家人、街坊及社工等均可申請監護令,法官會經過至少兩個公立醫院醫生證明長者情況,先尋找適當家人,若無親無故,則會尋找社工等合適人士監護,當監護令生效後財產便會由監護人看管。
每月限用1.2萬元
工黨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指出,監護人每月只可動用當事人財產1.2萬元,並只能用於當事人身上,如看醫生及購買必需品,若要處理大額款項及物業,則必須經由高院批准,同時每年都要向當局交付有關財務報告及申請延續監護令。
《蘋果》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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