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夫婦一家三代自60年代中在長沙灣經營士多,至今48年,見證士多所處位置建成工廠大廈,惟2009年士多旁興建商場,夫婦稱同年收到律師信指他們佔用公眾地方經營士多,要求他們搬走。兩夫婦遂於2010年入稟高院申請逆權侵佔,昨終獲判勝訴兼得訟費。老闆娘不禁指着一杯他們賣16元的「苦盡甘來」(苦瓜甘筍汁),來形容自己的興奮心情。
在青山道嘉名工廠大廈地下經營「貞記鮮果士多」的原告夫婦楊茂暢及林月貞,昨午得悉勝訴後表現高興,認為法官很體諒他們的處境。他們稱因「唔甘心被人收晒啲嘢」才打官司,前後花約20萬元律師費。
法官:經營20年獲佔有權
本案被告為青山道嘉名工廠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暫委法官施鈞年於判詞指,原告楊茂暢的母親於1965年起在上址開設士多。四年後該工廠大廈才建成,士多則在大廈地下,先後以木板及鐵閘圍封繼續經營。法官指由1969年大廈落成計算,直至1989年,原告在上址經營20年,已獲得該處的佔有權。
法官指,09年大廈地下建成商場,業主立案法團才於同年對士多展開法律行動。大廈管理公司更曾主動向地政署查詢,獲回覆指士多經營違反該大廈只准作工業用途的條件,不過有關部門至今未採取執法行動。法團於夫婦入稟後提出反申索要求二人交吉,指他們經營士多違反大廈公契。惟法官認為原告夫婦從來不是大廈共同擁有人,不受大廈公契約束,終判二人勝訴。
案件編號:HCA6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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