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限參與政治活動 警員必須中立

嚴限參與政治活動 
警員必須中立

【本報訊】《警察通例》第六章訂明警員必須遵守的行為及紀律,當中嚴格限制警員參與政治。通例規定警員只能以選民身份投票,參選村代表須經公務員事務局批准;警員可在離職前休假期間參加人大競選或助選活動,同樣須經局方批准。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指出,警務人員可行使武力,公眾可合理期望警察中立,因此他們參與政治活動時要作合理的限制。

不能組織工會

何秀蘭指出,歐洲人權法庭1999年的Rekvényi v. Hungary案裁決指出,警務人員可行使武力、攜帶槍械,公眾可合理地期望,他們所面對的都是中立而且不牽涉於政治爭論之中的警務人員。在香港,當局亦對警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有合理的限制,例如他們並不能組織工會。事實上,目前的職方組織,均是「協會」而非「工會」。協會只是根據社團條例註冊,一旦「罷工」不受職工會條例保障。
有退休警官透露,通例基本上沿用英國的條文。他舉例稱,胡錦濤在任國家主席時訪英,當地警察攔阻示威者,防止他們與胡接觸,事後當地輿論質疑警的做法違反通例訂明的政治中立原則。他指1997年時任警務處處長李明逵在回歸大典會場外播貝多芬歌曲遮蓋示威者聲音,已涉違背通例政治中立的精神。他續稱劉達強雖已交出委任證,但實際上依然支薪,為反林集會站台實屬「不智」。也有資深警官解釋,警隊是香港的最後防線,所以要對警員參與主要跟選舉、政黨有關的政治活動施以限制,恪守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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