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束訓政 開啟憲政時代(自由撰稿人 沈舟) - 沈舟

結束訓政 開啟憲政時代
(自由撰稿人 沈舟) - 沈舟

1990年2月,香港《基本法》頒佈前夕,鄧小平對自己「一國兩制」政治創意形成的這個法律結晶無比滿意,在接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時,他激動地說,這是「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是「一個創造性的傑作」。簡言之:史無前例,舉世無雙。然而,是例外,就不是「恒久規則」。二十多年過去了,人們發現,這個世界憲制史上的「例外」,存在着嚴重缺陷,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講師、法學博士田飛龍的話來說,就是「高度依賴『協商政治』傳統的『政治模式』,嚴重忽視以法治化和司法控制為中心的『法律模式』」。
目前香港圍繞《基本法》第45條,提出中央對特首具有「實質任命權」的解釋,就是這種政治模式留下的一顆「定時炸彈」。如果香港一人一票的普選結果被中央否決,就會產生憲政危機,而且從理論上講,是無限次的憲政危機,直到港人最終選出中央滿意的特首。一部暗藏着如此重大憲政危機的法律,不能視為成熟的法律,我們不得不對《基本法》的立法基礎進行反思。
「主權(作為母法的中國憲法)──授權(作為子法的《基本法》)──高度自治」是有關香港權力架構的官方敍述。這其中有兩個疑點:(一)《憲法》先於《基本法》存在,香港現存大部份行政、立法和司法體系的法律規範都是英國殖民制度的產物,其中內含的政治基因與《憲法》並不契合。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聯辦法律部處長陳端洪也自認為「有些悖謬」:對於缺乏自身適用力的「港英餘孽」法律,《憲法》何以能「授」之於香港。形象地說,雞何以能生出鴨來?(二)根據《憲法》承認的「主權在民」原則,在上述權力鏈條中,香港人民作為主權擁有者的法律地位何在?如果連普選結果的實質決定權都在中央,港人在投票時就難以表達自己的真實願望,主權擁有者竟然要靠主權代表者的「授意」和「授權」而存在,這是典型的倒行逆施!

喬曉陽曾經辯解:「世界上單一制國家中沒有一個中央政府會任命一個與自己對抗的人、要推翻自己的人擔任地方首長。」我在以前的文章中談到過,世界上大部份單一制國家(特別是規模大的國家)毋須任命地方首長,而中央首腦與地方首長屬於政敵的也大有人在。前法國總統薩科奇來自右翼政黨人民運動聯盟,而時任巴黎市長德拉諾埃卻是左翼社會黨成員,二者政治立場不同,常有對抗,卻未見法國的「主權」因此受損;印度國家政權長期由國大黨或人民黨輪流把持,但地方政府却常有其他反對黨在選舉中獲勝執政,印度共產黨(馬克思主義)從1977年起,就在西孟加拉邦連續執政29年,創造了資本主義國家內的一個傳奇。
各路政敵何以能理性對抗而和平共存?中央和地方何以能各取所需而和衷共濟?靠的不是暗箱內的政治互擾,而是對政治權力的法律限制,所謂憲政就是「限政」。若中央堅持「實質任命權」,就需要對這種權力予以限定:拒絕任命,或者日後罷免,都有甚麽法律依據。需要重新制訂這些依據時,作為制憲者主體的香港人民不可缺席。面對邪惡的政治之矛,惟有築構正義的法律之盾去與之抗衡。香港的政治困局,包括普選,非憲政模式而不能解决。
「軍政、訓政、憲政」是當年國父孫中山的政治路線圖,軍政時期是「以黨建國」的暴力革命時期,訓政時期是「以黨治國」時期,憲政時期即「還政於民」時期。除了時間超出了孫中山的預料,兩黨的政治走向皆莫如此。1949年,內戰停止,兩黨終結軍政時期;1988年蔣經國臨終前宣佈結束台灣訓政,實行多黨制;中共訓政六十餘年,雖無普選迹象,但大陸「民主」已經出場,社會維權運動活躍、輿論去中心化、互聯網正在解構「黨國體制」,憲政的呼聲此起彼伏。
香港在英國殖民者的庇護下,躲過了軍政一劫。但回歸後,卻需要接受中共的訓政,風風雨雨二十年,終於爭取到2017年實現普選。這是一個非同尋常的時刻:如果說英治時期和回歸後二十年內,港人都是以臣民的身份存在和發言,那麽,普選將成為香港的公民成年儀式。我們無意脫離中國這個大家庭,但不能再靠「家長」的教訓來主導自己。我們不會要求「港獨」,但普選使我們獲得了獨立的政治法人資格,遊戲規則從此變更,我們必須開始去尋找自己富於活力的生活。結束政治干擾的訓政時期,開壠法律導向的憲政時代,普選醞釀着香港的新生,也寄寓着中國的未來。

沈舟
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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