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港銀50%須為金融機構

入股港銀50%
須為金融機構

【審批條例】
非金融類機構,能否收購並持有本地銀行的控股權益,是越秀集團收購創銀(1111)的終極關鍵,此舉視乎金管局的審批及同意。根據《銀行業條例》認可指引第36條章程,任何人仕欲持有本港註冊認可機構的控股權益(50%或以上),須為穩固根基的銀行(well established bank),或受監管及具相關經驗的金融機構(FI)。
市傳欲收購創銀的越秀,為一間地產、交通基建、金融為主業的綜合性集團,對於是否符合列為金融機構類別,金管局發言人表示,不會就個別個案或市場傳聞置評。

冇銀行營運經驗須有條件

根據《銀行業條例》下認可指引第31條章程,若持有本地認可機構控股權益的大股東,不影響或干涉認可機構的董事會或日常業務運作,該控股股東不必一定須具相關水平的銀行營運經驗。
早於1986年,招商局集團收購友聯銀行(現為工銀亞洲),便是本地首宗非金融內地企業獲准收購本港銀行的個案,翌年集團才創辦股份制商銀──招商銀行(3968)。
另外,《銀行業條例》第70條章程列明,任何人土除非獲得金管局同意,否則不得持有認可機構權益達10%或以上,成為其小股東控權人( minority shareholder controller)。2011年2月,國浩(053)增持東亞權益至逾10%,便要金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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