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稟狀未交代原因 記協:難以信服

入稟狀未交代原因 
記協:難以信服

【本報訊】廉署根據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條「就新聞材料申請交出令」入稟法庭,申請向《陽光時務週刊》及商業電台索取記者筆記、未經刪剪的錄音等原始新聞材料。有關法例列明申請須符合多項條件,包括「作出該命令是符合公眾利益」及「已嘗試用其他方法獲取該材料但失敗」等。記協昨發聲明指出,按兩家傳媒接獲的入稟狀,並無清楚交代需向傳媒索取新聞材料的理由,難令公眾及傳媒信服今次行動是符合公眾利益。

法例列明多項條件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條列明,申請須符合的條件有10多個,除了相關新聞材料相當可能對調查有重大價值,或成為有關證據,更要符合「已嘗試用其他方法獲取該材料但已失敗」、「有合理理由相信作出該命令是符合公眾利益」等要素,才可能成功申請交出令,命令管有指明新聞材料的人交給申請人。
記協指出,條例已規定執法機構在哪些情況下,才可向法庭申請命令取得新聞材料,是次入稟狀卻無清楚交代傳媒要交出原始材料的理由,難令公眾及傳媒信服今次行動是符合公眾利益。
此外,法例限定執法機構只須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已犯「可逮捕罪行」即可申請,記協約在九年前已要求當局修例,提高申請門檻成「可逮捕的嚴重罪行」,惟至今未改。
據了解,廉署入稟高院,乃根據律政司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新聞材料交出令,因認為這是「最佳取證方法」,避免刊載、播放的內容經過修改、剪接。消息又稱,有廉署中人認為,是次做法比以往手執搜查令直接登門搜證更「文明」,因為仍須經過法庭把關,作出裁決,可在公眾利益與新聞自由之間作出平衡。

有料放?想收料?入嚟【蘋果互動】啦!
【蘋果互動】是蘋果日報與讀者緊密互動、放料及收料的聚腳地。
http://fb.com/AppleDaily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