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海外公司持有物業,海外公司之上再有海外公司,在香港商業社會是非常普遍的做法,目的是避稅和隱藏身份。當有需要將物業出售時,業主不用直接將物業轉名,省卻大筆釐印費;只需將持有該物業的海外公司股份過戶,神不知鬼不覺之餘,就連利得稅也不用申報。陳茂波家族旗下的劏房物業和新界東北土地,都是先透過一間本地公司持有,而本地公司之上則再有海外公司,這樣的結構,令人猜想他可能亦打算以轉讓公司方式出售物業,從而節省釐印成本甚至利得稅;但進一步檢視,則發現他並非如此。他與太太經營劏房的物業,都先由一間香港公司持有,而該香港公司對上則還有海外註冊公司,但他們賣出劏房物業時,卻沒有連香港公司出售,反而是純粹的將物業轉名,打足釐印。他們用兩間公司、每年花過萬元成本來持有這些物業,目的無非要隱藏身份!持有上水地皮的公司架構就更複雜,地皮在九四年購入時,先由一間香港公司持有,上面更有三間海外公司,其中一間亦是陳茂波太太和兒子共同持有的Orient Express,另外還有兩間海外公司,四間公司持有一幅成本三十五萬的地皮,每年成本也要兩萬以上,十九年下來,單是公司成本也近四十萬。可見陳茂波為了隱藏身份,可謂不惜成本!
沙膽虹
twitter賬號:khcheung1
有料放?想收料?入嚟【蘋果互動】啦!
【蘋果互動】是蘋果日報與讀者緊密互動、放料及收料的聚腳地。
http://fb.com/AppleDaily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