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諾登事件未完,觀眾被精采的故事情節吸引,卻往往忽視了它的內涵。自從事件曝光以後,輿論的焦點迅速從斯諾登事件背後潛藏的大是大非轉移到了斯諾登其人之曲直功過。各方立場不同,所以觀點存異。在各國政府有意無意地推動下,此事件本身也從一個「國」與「民」之間的普遍矛盾被演繹成了「國」與「國」之間的外交爭端。 人們各為其主, 自然自說自話。
對於處在權利核心之外的大多數普通人而言,斯諾登事件的意義應該在於它能引發人們對個人私隱及公眾利益之間關係的深度反思。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Aristotle)認為人類的生活空間分為「公」與「私」。兩者相互依賴但又對立矛盾。人們進行各種社會和政治活動的空間是為「公」;而他們的家庭及個人生活空間是為「私」。「私」應獨立於「公」之外,不受「公」的侵犯,並受到「公」的保護。後世的西方政治哲學家如洛克(John Locke)及穆勒(John Stuart Mill)把「私」的定義細分,並擴大至包含人們通過自己勞動所得的「私產」, 以及每一個人的身體,思想和意志。這種觀念是現代西方主流意識形態,如資本主義及自由主義的根源。所以「私隱」 (privacy)這個概念,在西方政治理念中遠遠比我們通常認為的個人信息和隱秘要更為廣泛及重要,它代表着一個社會群體中公私之間最基本的界限,是人類自由、自主的直接體現。
在一個恒定的社會空間內,「公」越大,則「私」就越小,反之亦然。個人生活在群體當中,或多或少地要以放棄其「私」為代價,去參與「公」,從中獲得權力及保障,成為「公」民。這是一種「民」與「國」之間訂立的契約。如果一個政治群體的契約是由大多數的公民共同參與制訂,就是民主;反之則為專制。但無論是民選政府還是專制皇權,都是「公」的一種實際體現。所以不管通過何種形式,一個政府與其老百姓之間的契約一旦被建立並接受,雙方就應該遵守;否則這個社會就會不穩定。
以斯諾登事件為例,美國政府以公眾安全為由,收集其本國公民的私人信息和通訊,本來無可非議。問題是這種信息收集越過了政府與其人民所設的「公」與「私」之間的界限,而且未經公眾許可,也沒有事先告知。所以這個政府實際上已經破壞了它與人民之間的契約,人民應該有權責之。
「公」與「私」對立,但並不對等。 「公」是群體的代表,而「私」只是一個個體。 「公」的力量當然大於「私」。當一個個人破壞了他與「公」之間的契約,面對的會將是整個國家機器;但如果一個政府違背了它對人民的承諾,人民則往往束手無策。
這時不同政治制度的優越性就會體現出來。參與建立「公」與「私」之間契約的人越多,「公」就會越「平」。參與契約監督的人越多,「公」才能越「正」。一個「公」不開,而「私」又無隱的社會在本質上是不符合公眾利益的。現今香港政府正面臨一個歷史機會去重新建立及完善它與民眾之間的契約。希望斯諾登事件能在為國人提供茶餘飯後聊天的題材之外,也能給社會一些驚醒。
姚正宇
香港城市大學媒體與傳播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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