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用管理費搞聯誼活動再賺酬金太古城居民告太古

不滿用管理費搞聯誼活動再賺酬金
太古城居民告太古

【本報訊】太古城的物業管理公司搞整餅搞長者身體檢查等活動,或安排參觀立法會,除了從管理費扣除相關開支外,同時再根據開支計算5%作為酬金。一名太古城居民認為活動與管理屋苑的工作無關,是不當地使用管理費,要求管理公司暫停舉辦活動不果,日前入稟高等法院禁制管理公司再舉辦活動。
記者:黃幗慧 陳美珊

太古城屋苑由發展商太古地產旗下公司負責管理。

原告人吳銳堂,是太古城高山台富山閣的居民,亦是管理聯絡議會的居民代表。被告是負責管理全個屋苑的太古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亦是屋苑發展商太古地產旗下的公司。
按大廈公契,被告可從向居民收取的管理費中扣除活動開支,兼根據開支的5%作為被告的酬金。換言之,搞得越多活動開支越大,被告的酬金會相應增加。
原告在入稟狀指,被告自06年開始,舉辦多項社交娛樂活動,例如長者身體檢查、安排旅遊巴到和合石掃墓、參觀赤柱污水處理廠、兒童製作蛋糕班、節日佈置等活動。原告認為活動與屋苑管理完全無關,亦不涉居民的共同利益,卻要由管理費支付這些活動開支,是錯誤地使用管理費,亦將被告的資源及服務用在不適當的事宜上。
原告曾發律師信予被告要求對方暫停辦活動,及交代應用在舉辦活動上的資源及人手等資料,但被告沒理會。原告現要求禁制被告再舉辦活動,聲明活動是沒必要,及交還因舉辦動活引致的開支及利潤。
記者到訪原告的寓所,他隔着大門輕聲表示家人反對他打官司。他稱不少屋苑業主均支持他控告管理公司,惟大部份人僅「暗中支持,唔敢出面」,亦有業主勸他不要與大財團鬥。

質疑違反公契

原告自稱是退休公務員,早在1993年已居於太古城,至1997年購入第三期的物業居住。他自2006年至今,獲委任為業主委員會委員,因此了解管理公司運作。原告認為「唔應該畀咁多管理費」,去年初開始質詢管理公司違反公契,沒有權舉辦各樣活動,原告為親自了解活動「實況」,更曾參與其中兩次中秋晚會,結果發現有大抽獎,又指「年年都係嗰班人去」。
根據管理公司提交有關第三期屋苑的今季季度開支,每月約有萬餘元費用涉及社會服務及社會聯絡人員的開支,但當中沒有詳細闡明有多少開支是跟舉辦活動有關。
案件編號:HCA13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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