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領有電單車牌的馬房工人在新界沙田馬場附近,駕駛一部未領有牌照的電動單車,因而被控違反《道路安全條例》,昨天被判罰款1,500元和停牌12個月。根據法例,所有電動單車歸類為電單車,須向運輸署登記和領牌才可以在道路上駕駛。
被告林洽禮(56歲)昨天於沙田裁判法院承認駕駛未獲發牌的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駕駛電單車而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共三罪。案發在今年6月4日,交通警員於沙田馬場服務路發現被告以時速約10公里,駕駛一部電動單車,被告當時未有戴上頭盔。警誡下被告承認是電動單車的車主。
案件編號︰STCC27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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