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市值860億元的華潤電力(簡稱潤電),2010年動用逾百億元收購礦場,但其間從沒作出披露,亦毋須經過股東批准。市場鮮有留意到相關資產存在,原因是潤電當年以持股僅49%的聯營公司「太原華潤」來進行收購,避開上市條例的披露要求,縱使有關收購其後是否「爛尾」、收購估值是否過高等,股東及市場都難以監察。
記者:鄭柏齡 吳綺慧
新華社記者昨日的指控中提出,華潤系公司在交易後,曾借貸予太原華潤其他合資股東,質疑這些股東是否真正獨立人士,令這宗交易更顯得疑點重重。
昨日潤電沒有舉行電話會議向投資者解畫,據曾接觸到公司的證券界人士透露,潤電內沒有人敢評論事件:「宋林喺邊都唔敢多講,只不斷話係『謠言』。」
毋須開股東會尋求批准
據港交所《上市條例》第14章列明,如上市公司進行收購,一旦收購代價或資產,超過上市公司的資產淨值或市值5%、但不多於25%,即構成「須予披露的交易」,須發公告作出披露。不過,由於當日潤電是以持股49%的聯營公司收購疑有問題的山西礦場,故即使整宗交易金額逾百億元,過程中毋須向公眾披露,更毋須開特別股東會尋求批准。有市場人士指,上市公司透過聯營公司作收購,「無論收購價幾高,買乜嘢垃圾都好,唔受上市條例限制,唔使向股東、公眾交代」。故潤電或可利用此灰色地帶,來完成收購礦場。
潤電是在2010年初成立太原華潤,潤電只佔其49%股權,其餘31%及20%股權,分別由中信信托投資及金業集團持有,太原華潤只屬潤電聯營公司,不是附屬公司。據內地媒體披露,太原華潤其後隨即以過百億元,向一聲稱是獨立第三方的金業集團收購該批「垃圾礦場」。
弔詭的是,新華社記者指,潤電姐妹公司華潤國投信託,在收購礦場後一年、即2011年3月,向金業貸款26.27億元,以換取原有20%的太源華潤股權。潤電亦擁有認股權,可向中信信托購回31%股權。換言之,潤電最終可選擇全購有關「爛礦場」。
由於太原華潤「表面上」是潤電聯營公司,其經營數據毋須併入潤電財務報表,因此潤電年報上,有關太原華潤、以至礦場的資料少之又少。2010年年報曾提及太原華潤虧損9,530萬港元,其後再無披露其損益情況。
提供逾34.55億元貸款
最新2012年報上,首次披露潤電向太原華潤提供約34.55億元貸款,須於一年內償還;年報亦揭露太原華潤有一批賬面值達29億元的「勘探證明文件」到期,如未能續證,有機會須作重大減值。
豐盛金融資產管理董事黃國英指,透過聯營公司大額收購情況罕見,「金額咁大,肯定係漏洞,起碼唔駛開股東會先,小股東一定追究唔到」。股評人陳永陸同意,「潤電有咁大控訴點解唔停牌,仲冇講任何嘢,呢個有少少唔理解」。對於潤電涉貪指控,港交所及證監會表示「不作個別回應」。但潤電小股東代表律師、北京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若劍指,今年3月時曾去信港交所及證監會,要求潤電披露交易詳情但不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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