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終審法院早前裁定《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違憲,裁定變性人W小姐有權結婚。終院昨日頒佈書面判詞,正式宣告條例中所指的「女人」包括變性女人,為了讓有關部門考慮立法事宜,准許暫緩執行判決12個月,由昨天開始計算,並下令政府須向W小姐支付全數訟費。
終院今年5月作出終極裁決時,提出擬將判決暫緩執行12個月,昨日正式表明12個月的限期合適,下令暫緩限期由昨天起計12個月,政府如有合理理由,日後可申請更改暫緩期。
變性人W小姐08年底因遭婚姻登記官拒絕她與男友結婚,入稟提出司法覆核,經歷兩度敗訴後獲終極勝利。
此外,外傭居港權案,上訴被駁回的外傭一方,遭終院頒令支付全部訟費。外傭一方指政府部份抗辯理據未獲法庭接納,曾申請政府要承擔4成訟費,但遭終院拒絕。
案件編號:FACV4、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