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中環」一石激起千重浪,佔領還在籌備已經引發對2017年特首選舉方式的爭拗,但其實都係集中提名方案。《基本法》45條的確寫着「提名委員會」的存在,但何為同時是條文內容的「廣泛代表性」,客觀角度當然與人數有關。但政治考慮上,中共當然希望人數越少越好,該是說明為何能促成「能預知結果」的期望。在九七前的日子,中方招攬了一大群「港事顧問」以安排過渡期事務,其中鍾逸傑曾對前港督彭定康講過「中方並非想控制選舉,但卻希望在選舉前預知結果」。清晰可見中共要操縱香港的選舉的態度,《基本法》第45條「提名委員會」的目的就是把不合心意的人物摒除於選舉之外,達成「預知結果」的目標。
一直有說中方欲以「民選區議員」加上今屆的1193人成為2017年的提名委員會,企圖以「民選」作「廣泛代表性」的詮釋。看看今屆412個民選議席,民建聯、工聯會已佔去近三成,加上其他建制派,例如西九新動力、公民力量、新社聯等等,一看就知這個方案簡直是糖衣毒藥,目的不言而喻又是回到鍾逸傑的那番說話當中。
可是《基本法》第8條所訂明「沿用普通法制度」的條件下,提名委員會人數根本不設限。學民思潮提出的十萬登記選民,或真普選聯盟其中一個方案百分之二登記選民(即約七萬人)直接成為候選人,將登記選民納入「提名委員會」的定義當中,將提名權移回公民手上,根本就是合理合法。親共政客再說違反《基本法》云云只是其反映不欲失去提名權操控選舉的意圖而已。
任何沒有篩選的方案是可以討論的。現集中這兩個方案,採取兩輪投票的話,提名要求可能有點過高;或是純粹要求數量,隨時會有「山寨王」── 即是擁有龐大地區力量就有機會參選,這也不健康。筆者認為,該規定要在全港十八區都要取得一定選民提名,這才有客觀的「廣泛代表性」之說。
或者總有人認為05年的釋法已成定局,中共的干預是無可避免,提出更多方案有何用?我們必須清楚了解《基本法》第158條訂明釋法僅能由香港法院就審理案件需要向人大常委提呈,即所謂「啟動權」的要求是在香港法院手上。2005年取消07/08雙普選的釋法只係中共方面的自把自為,即該次釋法根本就不合法,嚴格而言是一項違憲行為,聯合聲明該就在當天失效去也,只是香港這邊沒有人敢依法辦事尋求國際介入。中共違憲在先,張曉明根本無資格批評佔中違法,港人如今闊佬懶理中共的盤算也絕對是天公地道!歷史證明,只要港人企得硬到時要退縮的就是中共政權,江門市的人民就做了很好的示範!
而既然中共最怕失去控制權,現在的爭拗又集中於「篩選」,港人不如就提出千萬個「廣泛代表性」的方案出來與中共對決。例如引用西敏寺式議會制,即如英國、澳洲、馬來西亞國會般,行政長官就由立法會推舉的議長出任,使「民選立法會議員」成為提名委員會;以「議長都經歷過立法會選舉」來給「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的定義要求。這建議看似荒謬,但既然中共肆意搬龍門,何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齊來鬥搬龍門,看誰先受不了眼花繚亂宣告投降。
林鴻達
時事評論員